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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業

美國消費品管理體系介紹

來源: 時間:2016-05-23

【其他】消費品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安全、利益與幸福,關系到千萬民眾的生命、健康與歡樂。各國政府都對消費品安全高度關注,采取了很多措施確保消費品安全,消除隱患,降低風險,保護消費者特別是兒童的生命、健康與安全。

據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統計,截至目前,該委員會發布召回的產品已超過4000種,美國每年因消費品安全問題造成近7萬人死亡,3600萬人受傷,社會財產損失高達9000億美元。消費品安全問題成為美政府部門、國會議員與廣大消費者關注的焦點。美在消費品管理方面采取以數據為依據,風險評估為基礎,風險管理為手段,自愿召回為工具的管理模式,具有科學、務實、高效等特點。現對美消費品管理體系及其特點簡介如下:

一、美國消費品管理概況

1972年,美國會出于“保護公眾,避免超出合理范圍的消費品致傷隱患、幫助消費者評估消費品相對安全性”等目的,制訂了《消費品安全法》,并設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The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以下簡稱CPSC)。美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是美聯邦政府機構之一,直屬總統管轄,負責對境內自制或進口銷售的消費產品使用的安全性制定標準和法規并監督執行。

(一)消費品管理機構與職能

CPSC高級管理層由5名委員組成,有雇員600多名, 包括100多名現場調查員,2014年的財政預算經費為1.18億美元。CPSC主要工作任務有四項,一是保護消費者免受消費品帶來的傷害風險,二是幫助消費者評估消費品安全性,三是制訂統一的消費品安全標準,最大程度減少與州及地方法規沖突,四是加強案例研究與調查,避免消費品造成的死亡、疾病與傷害。

(二)消費品管理法律依據

根據《消費品安全法》,消費品系指“(1) 出售給消費者,用于長期或臨時房屋或住所、學校、娛樂場所或其他地點,或 (2) 供在長期或臨時房屋或住所、學校、娛樂場所或其他地點的消費者個人使用、消費或享用”的產品。除了如航空器、煙草和酒、軍火、汽車及相關產品、食品、藥品和化妝品、工、商、農業用品、醫療器械、放射性材料、獸藥、殺蟲劑、電子產品輻射、船只等由美國其他相關機構管理外,消費品幾乎涵蓋所有直接提供給家庭、學校、休閑和其它場所使用的產品。

CPSC對消費品進行管理所依據的主要法規有《消費品安全法》(CPSA)、《2008消費品安全促進法》(CPSIA)、《聯邦有害物質法》(FHSA)、《易燃織物法》(FFA)、《防毒包裝法》(PPPA)、《冰箱安全法》(RSA)、《弗吉尼亞戈萊姆貝克游泳池和水療中心安全法》(VGBA) 以及《防止兒童汽油燒傷法》(CGBPA)等。

(三)消費品管理模式

消費品范圍廣泛、目錄眾多、品種繁雜。CPSC管理的消費品有1.5萬多種,可大致分為兩大類,即強制性管理的產品與非強制性管理的產品。在CPSC管理的1.5萬種產品中,有250多種消費品屬于強制性管理的產品,CPSC制定了強制性法規與標準,主要針對產品的重金屬含量、有毒有害物質、包裝、標簽等關鍵項目。對于強制管理的消費品,CPSC雖然不對企業生產過程進行監管,但要求產品生產商、進口商和銷售商對發現缺陷、危害和有消費訴訟的產品進行報告,并承擔可能的召回等義務。對于非強制性管理的產品,生產企業可以采用自愿性標準,如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美國材料實驗協會(ASTM)、保險商實驗所(UL)等機構制訂的標準,這些標準雖不被CPSC強制采用,但若產品不符合相關自愿性安全標準,存在CPSC定義的潛在危害時,也屬于召回之列。

CPSC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對消費品進行有效監管:一是以教育、培訓、研討會和發布指南和其他出版物等方式,適時將委員會對產品的監管要求通告利益相關方或接受監管的有關單位。二是通過跟蹤消費者事故保持對產品的監控;接到事故報告后采取跟進措施,進入和檢查任何工廠、倉庫或者生產或儲存消費品的設施,或者檢查任何由制造商擁有、管理或控制,具備自主檢測能力的合格評定機構;對可能違反聯邦標準或可能構成潛在風險的產品進行取樣和測試。三是依據強制性規定測試消費品,查找違規,并通過對有害產品改裝或將其從市場或消費者手中召回等方式對違規產品進行糾正,對于不按要求召回產品的企業,可以依法啟動訴訟程序,實施強制召回。

二、美國消費品管理特點

(一)以案例為依據不斷調整完善法規標準體系

美消費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多年執法實踐中不斷得到發展與完善。CPSC以實際案例與數據為基礎發展并完善消費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高效應對,頗具特色。

1. 《消費品安全促進法》

2007年,因兒童玩具重金屬超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風險和磁鐵易被兒童吞食隱患等, 美CPSC實施了多次召回,召回了輪胎、牙膏及大量的兒童玩具,包括中國2100多萬件兒童玩具。

為加強對消費品安全的監控及執法力度,美決定對《消費品安全法》進行修訂,并加快了修法進程,于2008年8月頒布并實施了《2008消費品安全促進法》。該法為兒童產品包括玩具、兒童用品、服裝、鞋履等制定了更加嚴格的安全標準及安全要求;進一步強化了CPSC的職能;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該法包括七方面核心內容:一是在全美建立統一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二是進一步規范玩具中鉛含量,加強篩查。三是在玩具上加貼可追溯性標簽。四是將自愿性標準ASTM F963轉化為強制性標準。五是對某些兒童產品實行強制性第三方檢測。六是在玩具中禁止三種及臨時禁止其它三種鄰苯二甲酸鹽。七是加大處罰力度,將每個批次違法罰金從5000美元提高到10萬美元,將總罰金從最高125萬美元提高到1500萬美元,并可對違法責任人處以五年以下監禁。

2、《弗吉尼亞戈萊姆貝克游泳池和水療中心安全法》

2002年,弗吉尼亞州一個7歲女孩戈萊姆-貝克在一個水療中心被吸入排水管溺亡,此案件成為美對游泳池和水療中心進行立法的導火索。案件發生后,戈萊姆-貝克父母多方呼吁對泳池與水療中心排水設施進行立法,制訂標準,避免悲劇重演。在對游泳池和水療中心進行立法的過程中,每年仍有多人因游泳池和水療中心設施問題導致死亡與受傷。如2007年,有9人死亡,65人受傷。美國會于2007年12月采納了對游泳池和水療中心進行立法的相關提案,通過了關于泳池與水療中心安全的法律,并命名為《弗吉尼亞戈萊姆-貝克游泳池和水療中心安全法》。

3、兒童外套細繩安全法規

如果兒童身穿的外套絆掛在其他物體上,可能會對兒童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死亡。從1985年至1997年,CPSC共收到因帶拉繩兒童上衣外套纏結導致的21起死亡報告和43起非致命性事故報告。針對該問題,CPSC于1996年發布了關于兒童外套細繩臨時法規,并在1997年采納了相關的行業標準,以防止兒童因服裝上的細繩而引發勒死或纏住的風險。該項行業性標準引進后,兒童因頸部或細繩造成的致命事件減少了75%,與腰部或服裝底部細繩有關的死亡事故減少了100%。但是臨時法規未能有效避免因兒童服裝細繩問題給兒童造成的死亡與傷害事故。在2006年至2010年期間,CPSC收到26起因為兒童服裝上的細繩引發的意外死亡事故,并召回了115批次不符合規定服裝。

由于意外死亡事故不斷發生,CPSC于2011年以5比0的投票結案一致通過一項新的更加嚴格的關于兒童外套細繩的聯邦安全法規。該最終法規規定,2-12歲兒童服裝,頭部/頸部區域不得有任何束帶拉繩;2-16歲兒童服裝,腰部底擺區域,當服裝完全鋪平時,束帶拉繩伸出繩索通道的長度不得超過3英寸。新法規從源頭上徹底解決了兒童因服裝束帶拉繩造成的死亡與傷害問題,將風險因素降到最低。

以上三個實例充分顯示美政府部門與立法層面對消費品給消費者造成死亡與傷害案件的高度重視,特別是對兒童保護的重視,也體現出美法規標準調整的務實、靈活與高效。

(二)以風險評估為基礎加強對企業的管理

根據法律授權,CPSC不能對企業的生產過程進行干預,不能派人員進廠實施監督管理。CPSC在對消費品監管中注重加強風險評估與預警,建立以預防為主的管理機制,形成一套科學的管理體系,包括數據收集、危害確認、風險評估、措施完善、風險降低與結果評估。

CPSC建立了一個專業的數據收集平臺,通過多種渠道廣泛收集數據,包括通過全國電子傷害監控系統(NEISS)從全國約100個醫院急診室收集數據,從每個州收集可能涉及消費品的死亡證明,從全國燒傷中心報告系統、全國火災報告系統、毒物控制系統收集數據,從零售商處購買或在口岸沒收的涉及事故的實際樣本或類似樣本收集數據。通過大量的數據收集,CPSC對美制造或進口的消費品的安全狀況有了全面了解。隨后通過組建專家團隊對具體案例進行審查分析,辨別危害及造成事故發生的環節,甄別發展趨勢以及正在顯現的危害,確定是否符合現有安全標準或法規,并根據危害可能出現的頻率以及危害程度對潛在風險進行評估。

CPSC除了依靠統計數據外,每年都在市場上抽檢一定數量產品,尤其是兒童產品,調查因使用這些產品造成的傷害事件,了解市場上消費品狀況。為獲取更多信息,CPSC公布產品安全性問題的投訴電話、電子郵件地址、投訴表格,鼓勵公民報告遭遇到的事故,參與對市場上銷售的消費品監督行動,同時也鼓勵企業對自己的產品進行監控。

當發現產品不符合規定或存在嚴重缺陷時,CPSC會采取行動將風險減到可接受水平。CPSC將建議相關企業停止銷售產品,改正設計缺陷,在消費者或批發層次進行召回,或對問題產品進行修理、替換或退款。為保證產品安全性,CPSC要求企業提出整改方案,并視情參與企業整改或建立自愿標準,以達到避免事故再次發生、消除潛在風險、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目標。

(三)以自愿召回為工具減少傷害風險

美產品召回始于1966年。當時,美汽車行業根據《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明確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召回缺陷汽車。1972年,美頒布《消費品安全法》,授權CPSC對有缺陷的產品實施召回,標志著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確立。截至目前,CPSC發布召回的產品已超過4000種,近30年來,美發生的消費品安全事故減少30%以上。

美消費品召回包括以下步驟:缺陷報告或投訴、初步危害評估、產品缺陷鑒定、召回確認、召回計劃制定、召回信息發布、實施召回、驗收和終止召回等。此外,在企業主動報告的情況下,可以啟動快速召回程序,減少環節,簡化手續,快速召回產品,保護消費者利益。

美消費品召回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召回形式上為自愿,實際上帶有強制性。在召回公告中,CPSC與生產企業同為召回行為主體,企業宣稱“自愿”召回。實際上,“自愿認證,強制召回”才是原則,即產品進入市場前由獨立的非政府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認證,責任完全由企業承擔。產品進入市場的準入門檻不太高,但入市后的管制卻極為嚴格,一旦證實市場中產品不符合相關法規或標準,則立即禁止銷售并召回。

二是產品召回不以損害事故發生為前提。CPSC不定期進行市場抽檢,或根據消費者投訴確定抽查產品,依托自身的技術力量和第三方檢測實驗室進行各種產品的檢測和鑒定。之前出現過問題的企業或產品,易成為重點抽查對象。只要產品被檢測出不符合相關法規或標準,產品就可能會被通報、召回,以降低風險,防止傷害事故發生。

三是產品一旦被召回,將追溯至缺陷產品開始銷售之時,所有進入流通的缺陷產品都屬于召回之列。企業在制定召回計劃時,一個重要任務就是確認缺陷產品的市場分布情況和消費者人群,以確定召回信息發布方式,確保所有消費者能最快地獲知該召回信息,從而盡快回收缺陷產品。

四是召回意味著必須采取一定補救措施。CPSC要求在召回通告中明確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該產品,以防止損害發生。同時要求消費者主動聯系銷售商或CPSC駐當地機構,履行換貨手續或對產品作適當修理或領取退款。對企業來說,每次召回即意味著一筆巨大的經濟損失,但換來的是消費者的健康、安全以及企業的信譽。

(四)以處罰及訴訟為手段對企業進行警示

美制造或進口的消費品在進入銷售前,CPSC不對產品進行上市前的“審批”。但制造商和進口商要確保其產品在銷售前符合各項法規與強制性標準。

如前所述,《2008消費品安全促進法》對企業違規行為設立了處罰條款并加大了處罰力度,并對涉及刑事違法的財產處以沒收。此外,法庭可以發布命令,收繳違規產品,以防止其繼續銷售。

CPSC對發現的違規產品發布預警,并與企業協商處罰與召回事宜,如企業不同意CPSC的處罰與召回意見,CPSC可通過聯邦政府司法部對涉案企業提起訴訟,由法院對企業違規行為作出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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